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人至50人左右。如果要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需要滿足設立條件,并且辦理登記。
陳峰律師,揚州法律顧問律師,現(xiàn)執(zhí)業(yè)于江蘇大揚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數(shù)載,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依據(jù)法律,結合事實,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訴求,從而“解決問題”是陳峰律師的追求。法律功底深厚,辦案思路清晰,注重細節(jié),庭審經驗豐富,代理了公司法務糾紛案件,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己任,深受當事人的信賴和好評。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則,始終把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為目標。
(一)、發(fā)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fā)行的股份由發(fā)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fā)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fā)起設立的方式。
3、我國法律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fā)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4、發(fā)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二)、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fā)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fā)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fā)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進行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進行募集設立。
3、募集設立時,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shù)中應占35%的比例。
4、募集設立在程序上較為復雜。
公司全名
股東決議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會議內容:股權轉讓
參加人員:全體股東
經公司股東討論研究并決定,一致同意股東張三將其持有公司50%的股權以1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李四;一致同意股東張三將其持有公司50%的股權以1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王二;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10萬元人民幣)
轉讓前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張三 10萬元 100 %
轉讓后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李四 5萬元 50 %
王二 5萬元 50 %
特此決議。
原股東簽名(蓋章):
新股東簽名(蓋章):
XX公司
年 月 日
陳峰律師 江蘇揚州知名律師,承辦公司法務案例近千件,經驗豐富,在辦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確解決的法律關系的切入點,使案件解決的結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