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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前債權、債務的承繼

2018年6月19日  揚州法律顧問律師   http://www.xcodev.com/
  債權、債務的承繼,是指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滅的公司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個公司喪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續(xù)的或者新設立的公司也與以前的公司不同,對于公司合并前的債權、債務,必須要有人承繼。《民法通則》規(guī)定,合同之債的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合并發(fā)生的財產轉移,其性質與合同之債的轉讓不同,在合并過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積極財產(如物權、債權、無形財產權等)和消極財產(如債務)均轉移于存續(xù)公司,這在民法上稱之為財產的概括承受。根據(jù)主體的承繼性原則,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由于財產的整體轉讓并未改變雙方債權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經合并雙方債權人的同意。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有權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時必須接受原來公司的債務,有義務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