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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2018年3月31日  揚州法律顧問律師   http://www.xcodev.com/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利益的損害都構成對公司財產(chǎn)實質上的占有和侵犯。對當事人而言,更為關切的是,違反出資義務意味著怎樣的利益與風險?如果公司經(jīng)營成功,效益良好,資產(chǎn)快速增長,股權大幅增值,未出資的股東是否有權參與公司盈余的分配?即使其追補應出資的財產(chǎn),是否就可追享相應的收益?與此同時,如果公司經(jīng)營失敗,效益低下,資產(chǎn)嚴重虧損,股權大幅貶值,未出資的股東是否應分擔公司的經(jīng)營虧損,承擔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投資風險?這些都是關涉股東和公司甚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問題。趙旭東教授指出,出資義務不履行與出資義務不適當履行的法律后果應有不同,后者在已出資范圍內享有的股權是不容否定的。需要探討的是,股東對未出資部分或根本未出資時的權利義務與法律地位。
  (1)股東權利。世界各國商事法皆強調權利與義務對等、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當然也就不應享有股東的相應權利,也即依公平正義原則,未向公司進行任何出資就不能承認其按約定的出資比例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等權利。即使事后其補交了出資,也只能作為對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張權利的基礎。
  (2)股東義務與責任。未出資的股東雖不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chǎn)生于公司設立協(xié)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于契約義務,而在公司成立后,其具有了契約義務和法定義務的雙重性質。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就其在公司成立前后的違反行為和違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題中應有之意。
  (3)股東資格與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東常被定義為公司的出資人,嚴格地說,股東是負有出資義務的人,但卻不一定是已實際出資的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并不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更重要的則是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這些文件不能證明該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但卻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jù)。否認了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就等于否定了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lián)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