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關糾紛責任承擔
2017年12月22日 揚州法律顧問律師 http://www.xcodev.com/
公司設立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問題、法律風險與糾紛。為了解決上述糾紛,必須搞清楚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從法律形式上看,雖然設立中公司未進行設立登記,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但從實際上看,它已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能夠實際履行一定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設立中公司為使目標公司得以成立必須實施一些行為,其他人也可能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實施一定行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如何,法律效果如何歸屬、發(fā)生糾紛時的責任承擔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為與設立中公司相關的行為多種多樣,設立中公司相關糾紛的責任承擔也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
設立中公司行為引發(fā)糾紛
在我國,設立中公司既然是一具有一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特殊社團,其當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一定的行為,只要該行為是由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機關做出并由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實施,那么這就是設立中公司的行為,設立中公司當然應在其責任能力范圍內(nèi)對該行為之后果承擔責任。但須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設立中公司的行為,是指設立公司的必要行為,如果超出此范圍,則就超出了設立中公司行為能力的范圍,應為設立中公司無權實施的行為,該行為應歸于無效,由行為人和設立中公司對因此而產(chǎn)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
擬成立公司行為引發(fā)糾紛
如果設立中公司或其發(fā)起人以擬成立之公司名義實施行為,則構成無權代理,根據(jù)民法通則有關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應由設立中公司或發(fā)起人承擔責任。
需指出的是,前述設立中公司以擬成立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應是設立公司的必要行為,如果不是設立公司的必要行為,而是經(jīng)營行為,則因其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應為無效行為,由行為人和設立中公司對因此產(chǎn)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如果發(fā)起人以擬成立公司名義從事經(jīng)營行為,實質上是發(fā)起人自己以一個不存在的主體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行為,其法律后果當然應當由發(fā)起人自己承擔。錢衛(wèi)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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